6.4 膨胀土


6.4.1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素土、灰土垫层或砂、砂石垫层时,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.2节或第4.3节的规定。
6.4.2 当膨胀土地基采用桩基础时,其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.7节、第5.8节的规定。
6.4.3 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四周设置的散水或宽散水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.4.3的规定。
表6.4.3 散水质量检验标准

续表6.4.3
条文说明
6.4.1 膨胀土地基换土可采用非膨胀性土、灰土或改良土,换土厚度应通过变形计算确定。膨胀土土性改良可采用参和水泥、石灰等材料,携和比和施工工艺应通过试验确定。
    平坦场地上胀缩等级为Ⅰ级、Ⅱ级的膨胀土地基宜采用砂、碎石垫层,垫层厚度不应小于300mm。垫层宽度应大于基底宽度,两侧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,并应做好防、隔水处理。
6.4.2 对胀缩等级为Ⅱ级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膨胀土地基,宜采用桩基础。灌注桩施工时,成孔过程中严禁向孔内注水,应采用干法成孔。成孔后应清除孔底虚土,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。
6.4.3 膨胀土是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两种变形的黏土,土体的含水率的变化是膨胀土产生危害的主要原因。在膨胀土地区建筑物周围设置散水坡,设水平和垂直的隔水层,加强上下水管的防漏措施;面层及垫层的施工质量决定着散水坡的抗渗性能,散水的宽度直接影响着防渗漏的范围大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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